强化敬老养老助老法治保障
从1998年开始我省进入老龄化社会,成为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就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做强做优养老服务产业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进一步强化了法治保障。本报对此进行解读。
明确政府责任——
坚持共享发展 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原文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解读·
截至2014年底,我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7%,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1.4%,两项指标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和1.3个百分点。我省正面临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快,高龄、失能老人增多,空巢化、独居化加速等严峻形势。
在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强化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等行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坚持共享发展,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因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强化经费保障——
一定比例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解读·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体育部门应当将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突出精神关爱——
子女要定期看望问候老人
原文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解读·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根据这一精神,我省修订《实施办法》时突出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实施办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如果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和城乡社区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针对成年子女“啃老”现象——
赋予老人拒绝权
原文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解读·
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是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一大亮点。针对一些成年子女仍然“啃老”的现象,《实施办法》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和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
细化扶助政策——
加大对特殊群体老人的关注
原文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解读·
特困、失独等老年人群体的困难日益凸显,对这类特殊群体老年人的扶助政策进行细化规定十分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或者其他救助。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老年人,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结合本省实际,《实施办法》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日常联系帮助等方面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实施办法》还要求,居委会、村委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根据《实施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上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偿接受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明确老人遭“家暴”救济措施——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文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
审议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老人作为遭受家暴的特殊保护群体,在本法规中予以明确十分必要。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因此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委会、村委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实施办法》还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违反规定,虐待老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动医养融合——
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
原文
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
·解读·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有效举措,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措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
明确七类禁止行为
原文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读·
针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7类禁止行为: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若违反规定,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细化社会优待内容——
70周岁乘公交免费 65周岁参观景点免票
原文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解读·
关于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城乡一体化地区的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实施办法》还明确,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公安机关应当为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根据《实施办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高龄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