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游客9类不文明行为将入黑名单
昨天,国家旅游局向各地区旅游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印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停止实施。新《办法》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从6条增至9条。同时,记录时间从最长的1年至2年,增加到1年至5年。同时,增加了针对旅游从业人员违规的规定,同样列入不文明记录。
破坏环境新入不文明记录
原《办法》中,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行为共6条,修订后变为9条。新增“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其他不文明行为还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等。
从业人员新纳入监管范围
原《办法》中,并未对业内人员相关违规行为作出规定。而新修订的《办法》中进行了升级,扩大了监管范围,将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即“旅游从业人员”违规,也纳入了“不文明行为记录”。
新《办法》明确,旅游从业人员其在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存在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将纳入记录。
违规信息保存时间增3年
原《办法》中,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2年。而在新《办法》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至5年;当事人受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保存期为2至4年;未受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记录案例
大闹航班致延误
施骜,女,四川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4年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后排乘客入座时碰到其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殴打店员致人伤
荣嘉欣,男,上海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与妻子于2014年9月26日晚10时,在札幌入住酒店附近的罗森便利店购物,因妻子在付款前即撕开包装食用,遭到店员制止。该游客认为店员有辱其妻,随即挥拳殴打店员,导致该店员鼻子和脸受伤。当地警察以现行犯罪名拘捕了这对夫妇。
强开机上应急门
周跃,男,北京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在2015年1月10日凌晨,由昆明飞往北京的MU2036航班上,强行打开飞机41L、42L座位旁两道应急舱门,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拘留15日处罚。
擅离团队未返回
肖燕,女,四川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参加由重庆汇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泰国旅游团,该旅行团原定于2015年9月4日(后延迟至9月5日)返回重庆。在航班延误期间,肖燕拒绝听从领队劝阻,煽动游客对抗泰国警方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警方打人等不实信息,以拒绝登机要挟赔偿,干扰泰国曼谷机场工作人员及领队履行职务,辱骂领队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游客,并最终擅自脱离团队,未随团返回。
恐吓空服致返航
王声,男,江苏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在南京参加了由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赴泰团队游,该旅游团于2014年12月11日晚乘坐泰国亚洲航空公司FD9101由曼谷飞往南京。登机后,该游客要求空服人员将他与同伴的座位调换到一起,虽经调换,但耽搁时间较长,引起两人不满。就餐时,因其同伴与空服人员发生争执,该游客与空服人员激烈争吵,并谩骂、恐吓和威胁。因事态危害航空安全,机组决定飞机中途返航。(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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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八达岭景点,一名游客脚踏长城拍照留念。 京华时报-东方IC 资料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修订形成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
2016年5月26日
八达岭长城南一楼至南五楼段,城墙上有密集刻划印记,至今难以修复。 东方IC 资料图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2016-05-30 11:43:00)